自1983年起,我负责为《邓小平文选》(第2卷)撰写注释,将其更名为《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随后于1986年着手《周恩来书信选集》的注释工作,再至1991年参与《毛泽东选集》前四卷的第二版注释与校订,期间多次触及中央苏区肃反议题,尤其是AB团事件与富田事变,以及反社会民主党运动的探讨。通过深入研究大量历史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不难发现,当时中央苏区肃反工作深受苏联共产党错误肃反政策的影响,受到执行立三路线和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路线的束缚,以及以毛泽东为书记的总前委因缺乏经验而导致的错误肃反方针的干扰。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具体情境下,苏区中央局代理书记项英、书记周恩来均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挺身而出,为纠正反AB团的错误、妥善处理富田事变付出了艰辛努力。他们积累的关于正确进行肃反的经验,至今仍对我们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央苏区反AB团案是大错案。
1926年年末,在江西南昌成立了AB团,这是一支国民党右翼组织。随着蒋介石带领的北伐军攻克南昌,他随即指派段锡朋等人以国民党中央特派员的身份策划该组织的建立。AB团的成立初衷及性质为何?1931年4月,段锡朋在国民党江西省党部纪念周会上阐述了成立AB团的背景和目的。他指出,当时共产党掌控江西党务,操纵民运,国民党内部则缺乏组织纪律。作为中央特派员,段锡朋深感形势严峻。恰逢中央机关从广东迁至江西,他与中央几位常务委员商议如何应对危机,最终得到中央的指示,决定模仿其他地区组织忠诚党员的方式,在江西组建忠诚党员团体与共产党对抗。因此,程天放、周利生、王振寰、洪轨等人与段锡朋共同组织了AB团,取名意指英文“反布尔什维克”,旨在团结广大忠诚党员投身反共斗争。从段锡朋的表述中可知,AB团的主要目标是排斥和打击江西省党部内的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以夺取江西党务大权。AB团是一个反共反革命的国民党右派组织,而非后来在中央苏区肃反中所提及的特务组织。
AB团组织的存在不过是转瞬即逝。1927年4月2日,南昌民众发起了一场暴动,一举摧毁了由AB团控制的省党部。段锡朋曾言:“四二”暴动导致AB团成员“纷纷逃往京沪,恰逢中央开始清党,此时AB反赤团的目的已然达成。不仅按照党纪,党内不得再存有此类组织,即便环境变迁、人事更迭,亦绝无可能继续存续的形势。因此,AB反赤团无形中解散,并将解散经过上报中央,中央党务刊物中也正式记录了这一事件”。AB团的另一位首领程天放在其回忆录中也提到AB团的“寿命仅三个月”。值得注意的是,AB团“无形解散”的时间,比中央苏区肃反中反AB团的行动提前了三年。
若对段、程二位AB团头目的言辞持怀疑态度,肖克将军的证词亦与此相吻合。肖将军曾询及曾在中央特科任职的同志,对方答复称:“在1930年前后,我们对敌人的动向已有相当了解,并未发现存在名为AB团的特务组织。”此外,那些曾在国民党特务机关任职的知情者亦证实,在其所了解的特务组织名单中,并未提及AB团。
为何一个并非特务组织且早已解散的AB团,会成为中央苏区肃反行动的目标呢?
鉴于当时我党处于秘密状态,对社情民意的把握不可避免地受到局限,加之AB团以“无形解散”著称,因此党组织将解散后个别AB团成员的行为视作整个组织的行动,将国民党右翼势力的举动一律归咎于AB团,并将国民党内部错综复杂的派系纷争亦当作AB团的行为,甚至将江西地区地主豪绅的活动也一并纳入AB团的范畴。
正是在此背景下,随着党中央多次强调苏区需开展肃反活动,坚决抵制和铲除AB团,中央苏区随即陷入了错误的反AB团斗争。
中央苏区错误的肃反斗争起源于1930年2月在江西吉安县陂头村举行的“二·七”会议,即红四军前委、赣西特委、红五红六军军委联席会议。这次会议对发展赣西南和闽粤革命根据地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误。这个失误,主要是对赣西南党的状况作了错误的估计,并轻率决定杀人。新成立的前委发布的第一号通告说:“赣西南党内有一严重的危机,即地主富农充塞党的各级地方指导机关,党的政策完全是机会主义的政策,若不彻底肃清,不但不能执行党的伟大的政治任务,而且革命根本要遭失败。联席会议号召党内革命同志起来,打倒机会主义的政治领导,开除地主富农出党,使党迅速的布尔什维克化。”这场反“机会主义”的斗争不久便和反AB团纠缠在一起。到这年10月,在赣西南三万名共产党员中“开除的地主富农一千余人”,还杀了一千多AB团。
所谓的“地主富农阶层”究竟指的是哪类人?他们通常是来自富有家庭背景,较早接触并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并对革命事业有所贡献的共产党员。至于“机会主义”指的是在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意见和分歧。然而,将这样的同志视作AB团进行打击,甚至以肉体消灭的方式对待,显然暴露出赣西南党组织在反AB团运动中的起点就存在严重错误。
中央苏区针对AB团的斗争,不仅在观念上犯了严重错误,其方针政策亦存在偏差,采取了逼迫、诱供、轻信的手段。一旦被捕,便遭受严刑逼供,供词一旦形成,便被当作事实轻信不疑,如此循环往复,形成了一股恶性循环……这股势力如同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导致无辜者被杀人数激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令人痛心疾首。
此等错误之举,不久便波及至军队。1930年12月3日,总前委派遣总前委肃反委员会主任李韶九,前往江西省行委驻地吉安县富田村,对“AB团”展开追捕。同日,总前委发布《总前委致省行委信》,信中透露:“据我所获AB团成员刘天岳、周赤、曾昭汉供述,在省委省苏(维埃)工作的李白芳、江克宽、段良弼、龙超清,以及红军学校的曾国辉、遂川的刘万清均属AB团要犯。除龙超清已被直接审讯处理,特派李韶九率一营兵力代表总前委及工农革命委员会,协助省委省苏(维埃)捕捉李白芳等人,并彻底搜寻赣西南的反革命线索,予以彻底剿灭。”隔日,即12月5日,总前委再次发布《总前委给韶九同志并转省行委信》,信中进一步指出:“今日据龙超清供称,段良弼系省委机关总团长,袁肇鸿担任宣传科长,江克宽为组织科长。……你们需循此线索,挖掘出更为重要的人物。”
12月7日,李韶九抵达富田村后,即展开了一场肆无忌惮的捕杀行动。当日,他便将赣西南团特委书记、省行委常委段良弼,赣西南特委秘书长李白芳,东路行委书记兼省行委常委、军事部长金万邦,以及红二十军政治部主任谢汉昌等人悉数拘捕,并施以逼供。谢汉昌在酷刑之下,被迫谎称红二十军一七四团政治委员刘敌是“AB团”成员。李韶九于12月9日押送谢汉昌至红二十军驻地东固村,企图捉拿“AB团”。他对刘敌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逼其承认自己为AB团成员。刘敌在遭受严刑逼供后,宣称捉拿“AB团”是一场“大阴谋”,他意图“挽救党的危机”,于是联合一七四团营长张兴等人密谋扣留李韶九。张兴怒不可遏,率先前往军部质问,却被李韶九扣留。刘敌得知此事后,立即召集队伍包围军部,捆绑军长刘铁超,并释放了谢汉昌。而李韶九则在事态升级之际逃之夭夭。刘敌的这一举动被后人称为“东固暴动”。
刘敌与谢汉吕目睹李韶九逃离,担忧其返回富田后会对被错误指控为“AB团”的同志进行报复,便迅速率领队伍赶往富田,对数个村落及省行委实施包围。他们解救了段良弼、李白芳等70余人,这些人均被错判为AB团成员,却误将中央提款委员易尔士当作嫌疑人逮捕。此事件在史册上被称为富田事变。
从上述历史事实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洞察,总前委的错误决策,李韶九的过度逮捕、滥用酷刑与逼供,实为富田事变发生的根本原因,而非AB团的叛乱。长期以来,一些党史著作将富田事变定性为反革命暴动,实为重大误判。
项英处理富田事变和纠正反AB团错误的努力和贡献
不久,富田事变告一段落,1931年1月15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在宁都小布正式成立。鉴于中央局书记周恩来因中央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履新,项英遂临时代理书记一职。
项英刚上任便面临了处理富田事变的棘手挑战。他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尊重事实与证据,全面而准确地剖析了富田事变的本质。他严厉批评并坚决抵制了总前委对AB团的错误肃清行动,成功实现了辨明是非、团结同志、稳定民心、防止分裂的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赣西南苏区肃反工作中的扩大化错误。
妥善应对富田事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事变的本质属性。
一旦富田事变爆发,总前委便断定此事变乃“AB团与取消派勾结叛逃”的行径,被视为反革命的“背叛”,更是“诱使白军迅速向富田和东固发起进攻”的阴谋之举。鉴于此,总前委号召党和红军必须坚决与这种“背叛”行为展开斗争。
项英并未盲目采纳总前委的这一分析。他经过详尽的调查研究,独立形成了自己的见解。
参加富田事变者在“组织上尚未被证实全部属于AB团、取消派”。由此,明确驳斥了将富田事变视为AB团、取消派的“叛变”或“叛逆”的论调。
那么,在项英眼中,富田事变又是怎样的性质呢?
在致二十军的信中,他如此剖析道:“首先,党内无产阶级的根基薄弱,小资产阶级分子占据了主导地位,党内部弥漫着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无原则的小组织派别倾向日益滋生;其次,赣西南党缺乏布尔什维克路线以克服党内种种不正确的倾向,导致AB团宣传在党内蔓延……进而导致非无产阶级意识以及非列宁主义思想和观念的滋生。”在此背景下,AB团问题的恶性发展,最终演变为“红军与省政府行委产生牵连,进而引发富田事变”。这一分析不仅阐述了富田事变的起因,同时也揭示了其本质,即党内矛盾。项英的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使二十军的同志们卸下了思想上的重负,消除了种种疑虑,从而为妥善解决这一尖锐的矛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批评和纠正肃AB团的错误。
项英同志在“左”倾肃反政策的重压之下,毅然决然地直面反对“左”倾方针可能带来的AB团指责,对总前委肃清AB团的错误行径进行了直截了当的批评。他指出:“首先,这是背离了群众路线的原则,许多地方出现了红军或上级代为打击的情况,群众被置于旁观者位置,未能参与其中……导致不明真相的党员和群众误以为这是一场派别之间的斗争。其次,这种盲动缺乏明确的标准,一有风吹草动便立即采取行动,未能区分AB团的真正成分,未从多方面进行考察,只知一味打击。结果是,所谓的赤色恐怖并非由群众引起,反而变成了机关对群众的反恐怖。”针对这些错误,项英同志明确提出了“必须予以严厉纠正”的整改要求。
为纠正上述错误,项英制定了重事实证据,不准乱抓滥杀的政策。主要是:“必须根据一定事实和情形,绝对不能随便乱打乱杀”;“防止一般小资产阶级报复主义的发生,也不能随便听人乱供乱咬加以逮捕”;对于“工作积极,观点正确的,就是有人咬他,也不能随便打,如果真有嫌疑可另调工作来考察他”;“对党内负重要责任的同志,须很谨慎地处理”;对“一时受欺骗的贫苦工农,就是准其自首自新,加紧宣传教育工作,争取他们过来”;“以教育方式来教育全党党员”。由于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赣西南苏区肃AB团运动未继续扩展,暂时保护了一大批同志免遭诬害。
再次,我们明确了处理富田事变的周全措施,并致力于其有效执行。
第一,无论富田事变的领导者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造成了党内的分裂,以及红军的分裂,这一行为违背了党的纪律。鉴于此,中央局作出决定,开除参与富田事变的段良弼、李白芳、谢汉昌、刘敌、金万邦五人的党籍。至于那些受到他们影响和被其误导的党员,中央局呼吁他们迅速觉醒,纠正错误,重新回归党的领导。为实现这一目标,项英以中央局的名义,责成二十军政委曾炳春同志亲自前往河西永新苏区,将二十军带回河东中央根据地。同时,中央局也通知赣西南特委的负责人以及参与富田事变的领导人,要求他们到中央局开会,通过党的会议形式,明确是非,团结同志,教育群众。
第二,澄清“二全会是AB团会议”的错误认识。1930年8月5日,为贯彻立三“左”倾冒险主义,赣西南特委在李文林主持下,召开了第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错误地批评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巩固革命根据地的正确路线,响应“会师武汉,饮马长江”的“左”倾冒险主义口号。这使得赣西南特委与总前委在是否执行立三路线问题上产生了分岐。显然,在这个问题上,赣西南特委是有错误的,但这个错误是属于党内不同思想认识问题。而总前委却利用被抓人的口供,认定“二全会议完全被他们所谓党的领袖、实际AB团取消派的领袖包办了”,从而轻率地把参加这次会议的领导人李文林、谢汉昌、段良弼、丛允中、李白芳等统统以AB团分子罪名抓起来,牵连和冤枉了一大批好同志。对此,项英根据事实,对“二全会议”作了公正、客观的评价,指出“对于‘二全’会议根本认为是AB团的会议,这是错误的”。这就澄清了对“二全”会议的错误认识,为受冤枉的同志卸下了一个沉重的包袱。
第三,决定开除滥用职权、恣意捕杀同志、民愤极大的李韶九的党籍。
这些措施贯彻下来,很快缓和了矛盾,消除了双方对峙的局面,达到了基本解决富田事变的目的。事实证明项英关于富田事变性质的分析和处理方针是正确的。项英对自己这一工作的业绩是充满信心的,正如后来他自己说的,富田事变“到底解决得对不对呢?我说总的解决路线是正确的”。“解决方法又是对不对呢?我认为用教育同志的方法是对的,我们应认识所有参加富田事变的人不一定个个都是AB团、取消派,如果否认这一点是错误的”。
受皖南事变事件的波及,项英在中央苏区的卓越成就,过往在党史记载中鲜有提及。然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情况发生了转变,对其功绩给予了正面评价。鉴于汲取历史经验、指导当前斗争的必要性,我认为有必要对项英这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周恩来纠正中央苏区肃AB团错误的努力和贡献
项英对中央苏区肃清AB团错误的努力仅持续了三个月,便在六届四中全会后的“左”倾中央决策下被全盘否定。随之,项英中央局代理书记的职位被撤销,并另组代表团以重组苏区中央局。新组建的中央局全力支持总前委的错误判断,将富田事变定性为AB团领导的反革命暴动;并对项英进行了严厉指责,称其“背离阶级立场”,“放松了对AB团的斗争”。由此,反AB团的错误倾向再次恶性蔓延。
1931年12月,周恩来抵达中央苏区,就任中央苏区中央局书记一职,彼时他所面对的,正是肃反运动急剧扩大的严峻局势。
在启程前往中央苏区之前,周恩来多次在中央会议上明确指出中央苏区肃反工作中的偏差。在赴任途中,他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发现肃反的过度扩大化问题,“已远超中央历次批评之严重程度”。因此,抵达中央苏区后,他立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纠正肃反工作中的错误之中。
努力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批判“肃反中心论”的错误。
所谓“肃反中心论”首先反映在夸大AB团的力量,低估革命队伍的力量,甚至认为反革命是战胜不了的。1931年3月28日中央发出的《中央政治局关于富田事变的决议》中,根据周恩来的意见,指出:“过分地估量反革命的组织力量及它在群众中的欺骗影响,而减弱我们有群众力量有正确路线可以战胜阶级敌人的坚强信心,这也是一种危险,它将增加党员中群众中不自信的恐慌……在这种不自信的状态下,出路只有不间断地肃反了,从而使肃反成为苏区一切工作的中心。”
把一切反动组织、一切错误和被认为是错误的东西统统认定是AB团或是AB团所为,于是打AB团便是中心的中心了。这年8月30日发出的、周恩来代中央起草的《中央给苏共中央局并红军总前委的指示信》就批评了这种错误:“AB团是地主残余与富农的组织,但不是每一个地主残余或富农分子便一定是AB团,AB团是反革命的组织,但不是每一个反革命派别在苏区便一定是AB团;党的错误路线,农民中的落后意识,群众中党员中的不满情绪和腐化现象,常常被AB团拿来利用,但不是每一个党的错误路线的执行者和拥护者,每一个落后的农民,每一个犯有错误倾向或行动的党员或群众,便一定是AB团;甚至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固可被AB团拿来故意做错来毁坏党的信用,但不是每一个将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做错了的党员或群众便一定都是AB团。”因此,“绝对不能在解释和处理这些斗争时都笼统作AB团看待”。1931年1月7日,在周恩来主持下,苏区中央局通过了《关于苏区肃反工作决议案》,《决议案》除了批评苏区肃反中对敌情的唯心的估量外,还批评“把反AB的斗争简单化了,缩小到‘打AB团’的捕获、审问、处置的范围内”,甚至“发展到以肃反为一切工作中心的极危险的观点。在打AB团中更专凭犯人口供,倚靠肉刑,以致造成肃反工作的唯心论”。
“肃反中心论”还表现在肃反组织超越党和政府组织之上,形成独裁机关。《决议案》批评说:“肃反委员会与地方政治保卫局,在一个时期内,竟成了超过党超过政权的独裁机关。如各地肃反委员会一般地都没有集体的领导,同时也很少受政权和党的监督与领导。”这种独断专行的肃反机关的存在,是酿成肃反扩大化形势日益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继而,实施一系列具体措施,以纠正苏区对AB团的错误肃清,这些举措主要包括:
1. 对滥用肃反权力、激起民怨的李韶九予以处分。在项英主持苏区中央局期间,李韶九曾遭开除党籍,然其处分并未落实。富田事变爆发后,李韶九不仅担任总前委肃反委员会主任,更兼任江西省肃反委员会主席,权力进一步扩大。他倚赖总前委的支持,肆意妄为,私设公堂,大行逼供信之术,致使众多无辜者含冤而亡。鉴于此,中央局决定免去李韶九的职务,并给予其留党察看六个月的处罚,派往基层从事群众工作。此决定赢得了广大党员与群众的广泛支持。
第二段:明确了肃反政策的边界。《决议案》中指出:“对于党内持有错误倾向或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党员,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系反革命派的潜伏分子,即使其错误倾向接近反革命立场或可能被反革命势力利用,党组织亦只能采取个别方式,通过思想斗争直至组织纪律的处分,绝不可主观臆断其属于AB团、社党(社会民主党)、取消派或右派。”此外,《决议案》还规定:“在红军中发现反革命派成员,即便其表示悔改,原则上亦需予以除名;然而,若因过去肃反工作中的失误而导致无辜工农分子遭受无端逮捕,该分子若纯属受骗,也可保留在红军之中;对于自首的分子,若非反革命派的积极分子,亦可留在红军内;至于出身工农的党员,若确实是被欺骗和胁迫,未参与任何反革命派的积极活动,自首后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组织处分,而不必一定开除党籍。”这些政策规定的确立,确保了肃反工作得以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再次,制订法律法令,健全司法机关。
总前委所辖的肃反委员会,其权力超越了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监督,成为了一个独裁的机构。该委员会在处理犯人时,全然不顾制度与程序,从而助长了滥捕滥杀的恶劣态势。面对这一状况,在周恩来同志的领导下,苏区中央局依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着手从法律程序和具体制度层面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1931年12月13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第六号训令;该训令明确指出:“所有反革命案件,均由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侦查、逮捕及初步审判。在完成预审后,国家政治保卫局以原告身份,向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或裁判部)提起公诉,并由其进行审讯与判决”;“反革命案件的审讯(除国家政治保卫局外)及判决(自宣判无罪至死刑)的权力,均归国家司法机关所有。县级司法机关不具备判处死刑的权限。中央区及其邻近省份的司法机关作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人有权在十四日内向中央司法机关提出上诉”;“为确保彻底肃清反革命组织,并准确判决反革命案件,必须坚决摒弃肉刑的使用”。在1932年1月2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进一步规定:“反革命犯人及其嫌疑犯的拘捕与审问权归属于政治保卫局,政府其他部门、共产党、共青团及所有革命团体均不得擅自进行拘捕和审问,更不得擅自处决”;“惩罚反革命犯的判决与执行权属于司法机关,而政治保卫局则扮演着原告检查的角色”。
在周恩来不懈的努力下,打AB团的运动逐步进入了所谓的“停顿状况”——这是“左”倾中央对其的批评之词。他的工作不仅逐步消解了群众中的恐惧心理,也使得苏区的各项事业重获新生。这无疑是周恩来在苏区工作中的重大贡献。诚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党中央“左”倾错误的统治地位,加之苏区中央局其他领导人“左”倾思想的干扰,以及周恩来自身认识上的局限性,他未能从根本上纠正肃反中的错误。然而,瑕不掩瑜,周恩来在纠正中央苏区肃反扩大化错误方面的贡献与成就,理应得到充分的肯定。他在此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更值得持续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富田事变”应平反。
长期以来,关于“富田事变”性质的判断始终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倾向于将“富田事变”视为AB团发动的反革命暴乱。然而,伴随着时光的流逝、历史研究的深入以及相关资料的逐步完善,公众对这一事件的认知亦逐渐发生转变。以下,我们将引用一些权威人士和组织的观点以供参考。
毛泽东的看法。打AB团和“富田事变”发生时,毛泽东的看法是明确的,已如上述。但是长征到陕北后,他的看法变了。1943年7月30日在《关于审干的九条方针和在敌后的八项政策》一文中说:“审查干部之方针为:一、首长负责;二、自己动手;三、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四、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五、调查研究;六、分清是非轻重;七、争取失足者;八、培养干部;九、教育群众。必须拿这种实事求是的方针去和内战时期曾经损害过党的主观主义方针完全区别开来,这种主观主义方针就是逼、供、信三个字。”1945年他在党的“七大”中说:“比如内战时期,我就打过AB团。…我们讲不要搞肉刑,结果还是搞了。那时候杀了许多人,应该肯定地说,许多人都杀错了。后来我们作了总结,重申废止肉刑,不要轻信口供。因为不废止肉刑,轻信口供,就要出乱子,一打一逼就供,一供就信,一信就搞坏了。”“内战时期,在肃反问题上,我们走过了一段痛苦的弯路,有这样一个错误的侧面。当然我们不应从根本上否定反对反革命,反对反革命是应该的。但是,在当着共产党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在肃反问题上搞错了很多人,走过这样一段弯路,包括我自己在内”。
邓小平的看法。1931年4月29日在《七军工作报告》中说:“过去总前委与省行委向来有冲突,如对军阀混战的分析,引敌深入的战术,开除刘士奇等问题,省行委常骂总前委是右倾,总前委常指省行委有AB团的作用,故有富田事变之爆发。”“我对总前委之反AB团的方式亦觉有超越组织的错误,这种方法事实上引起了党的恐怖现象,同志不敢说话”。1980年10月25日,邓小平说:“红军时代中央革命根据地打AB团的人品质都不好?开始打AB团的时候,毛泽东同志也参加了,只是他比别人觉悟早,很快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到延安时候就提出‘一个不杀,大部不抓’。”
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一版和第二版中,有关AB团的注释作了重大的原则性修改:第一版的注释:“AB团是当时国民党潜伏在红色区域的反革命特务组织。AB是英文Anti-Bol-shevik(反布尔塞维克)的缩写。”第二版的这条注释改写为:“AB团是一九二六年底在江西南昌成立的以反共为目的的国民党右派组织,存在时间不长。一九三○年五月起,赣西南苏区内开展了所谓肃清AB团的斗争。斗争不断扩大,严重混淆了敌我矛盾。”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写的、2002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对“富田事变”是这样分析的:“1930年12月,总前委根据一些人在逼供下的假口供,派人到红二十军中抓捕AB团分子。红二十军少数领导人眼看自己也将被错定为反革命并遭受逮捕,对这种做法抱有极大的怀疑和不满,乃于12月12日带领部队到富田,包围当地苏维埃政府,释放被错捕的近百名同志,提出分裂红一方面军领导的错误口号,并将全军拉往赣江以西地区。这就是震惊一时的富田事变。以项英为代理书记的苏区中央局,一方面指出发动富田事变是严重错误的,另一方面采取解决党内矛盾的方法,动员红二十军回到赣江以东。但是,在1931年3月28日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富田事变的决议》后,负责处理此事的领导机关更加错误地认定富田事变是‘AB团’所进行的‘反革命行动’,逮捕并杀害了红二十军大部分排以上干部,使本来正在得到纠正的肃反严重扩大化错误又发展起来。…肃‘AB团’和‘社会民主党’的斗争,是严重臆测和逼供的产物,混淆了敌我,造成许多冤案、假案、错案,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这些反映了历史真实的分析和论断,有力地证明,将富田事变定为“反革命暴动”的结论是应该抛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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